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贸易术语

贸易合同术语应注意风险



发布时间:2014/5/22 15:49:08 点击次数:2232次

      当我们进行贸易时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要正确使用贸易术语,且还要注意一些术语的风险性:

      货物损失的界定以船舷为界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限,是FOB、CIF、CFR3个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的鲜明特点。然而,实际业务中采用这3种贸易术语成交时,常常发生当事人对于越过船舷转移风险的误解。例如,出口商在交货之前检验货物,质量和数量均符合合同的规定,但货到目的港进口商收货后,检验货物却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要求。此时,就不能简单地以“装运港船舷为界”判定责任的归属。

      对于这类问题,掌握的基本原则就是看这种损失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。所谓必然损失,通常是指在装船前或生产过程中已存在质量隐患,对此出口商要承担责任。如果是运输途中由于外在因素导致的货损,出口商无法控制,则不承担相关责任。

      货代的衔接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,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,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,出口商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,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。这时,船货衔接的工作非常重要。

      为了避免实际操作中的脱节,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,需要进出口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,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,例如,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,或者规定跨月装运的做法时,应同时规定进口商在确定的装运日期前若干天发出派船通知 。

      这样,出口商可根据通知 , 决定将货物集中送往港口的适当时间。另外,当事人间应加强联系,并熟悉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。

      象征性交货的风险目前,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象征性交货的方式,出口商凭单交货,进口商凭单付款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出口商发运了合格的货物,出具了规定的单据,但是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,进口商仍然有权拒绝接受。

     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,合同和信用证 中即使不规定交单时间,按照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的解释,除非信用证中有相反规定,卖方应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,否则银行可拒收单据。

      在近洋运输中,由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相对较近,为了防止货物先于单据到达,使得进口商无法提取货物,并导致巨额的码头费用,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(卖方)交单的具体时间,这个时间要少于21天,通常只有几天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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